政府采购的七种采购方式,如何正确理清和使用?
2025-04-02 | 分类:理论实务
一、公开招标
适用情形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对于采购需求明确、完整、清晰的采购项目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采购人应当选择使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简要流程
1.发布招标公告
2.发售招标文件
3.抽取评审专家
4.开标
5.资格审查
6.评审
7.确定中标人
评审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
供应商数量要求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二、邀请招标
适用情形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简要流程
1.确定邀请供应商备选名单
2.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3.抽取评审专家
4.开标
5.资格审查
6.评审
7.确定中标人
评审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
供应商数量要求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三、竞争性谈判
适用情形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简要流程
1.成立谈判小组。
2.制定谈判文件。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4.谈判。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评审方法
比照最低评标价法,谈判结束后,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数量要求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一般不少于3家,只有在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时可以为2家。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一般不少于3家,只有在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时可以为2家。
四、竞争性磋商
适用情形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
简要流程
1.成立磋商小组。
2.制定磋商文件。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4.谈判。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评审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供应商数量要求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PPP项目可以为两家。其他情况不得少于3家。
五、询价
适用情形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简要流程
1.成立询价小组。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3.询价。
4.确定成交供应商。
评审方法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数量要求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六、单一来源采购
适用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本项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简要流程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要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评审方法
单一来源采购不存在评审过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供应商数量要求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1家。
七、框架协议采购
适用情形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要流程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1.发布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
2.供应商响应
3.评审。
4.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名单。
5.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名单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1.发布征集公告
2.供应商响应
3.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名单。
4.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名单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评审方法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货物项目质量因素包括采购标的的技术水平、产品配置、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质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标应当划分等次,作为评分项;质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标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不存在评审过程。
供应商数量要求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无限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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